序号
事项名称
行使主体
1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市生态环境局
2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政强制
3
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4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强制
5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6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
7
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
8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9
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10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