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与行政权力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一直存在的项目多、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管理缺位等问题,濉溪县委编办在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同时,按照“全省一单”要求,于中介服务清单事项之内,探索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之法,以期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发展。
一、规范清单建设,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中介服务清单年度集中调整与即时动态调整有机衔接,确保清单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坚持按照“三个一批”方式,即取消一批、转换一批、规范一批,将中介事项分为“三类”统筹管理;通过专项清理规范,去伪存真,晒霉揭疤,将市场上真正有用、管用的中介服务事项保留下来,剔除设定依据不充分、实施程序不规范、利益关联明显的中介事项;按照行政许可等十类行政权力设置中介服务,县委编办及时做好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将清单建设工作这个“上层建筑”建设好,对于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才能更加清晰。
二、严设准入门槛,鼓励中介持“证”上岗。
针对一些中介服务机构缺乏职业道德和操守,有的与服务对象串通造假,损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对市场风气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需要在全县范围内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检察院、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普法宣传、教育、培训,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学习考核事宜(该考核由中介机构自愿参与,旨在打破行业垄断,促进行业竞争,增强法治意识)。对于通过考核的予以奖励,并建立“法治先锋”中介服务机构花名册进行入册登记,相当于中介机构拿到一张“优秀证”;对于未参加考核以及考核不合格的,并不影响其已取得的行业从业资质,但市场竞争力会相对降低,故考核增益行为并不属于违规创设行政许可。《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条件,禁止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本款旨在防止垄断,但放宽并不等于放松准入门槛,故对于中介机构的管理还应在“严”的前提下进行“宽”。
三、开展集中服务,健全常态监督机制。
参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运行模式,加强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政务服务中心最大的特点是方便老百姓处理事务。这种实行诸多相关部门集中办公的方式,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办件效率,压缩办件时间,需要跨部门协调时也极为方便,真正实现了“一站式”便民服务。如此成功的便民做法,建议嫁接到行政权力中介服务领域,实行中介服务机构集中办公,不仅可以便于监督,解决管理难的问题,还可以归益于服务接受主体,有效解决收费乱的问题,从而加快中介事项的办理速度,提高中介服务水平。集中办公的具体操作办法,并非机械地将所有单位放在一起,而是根据不同领域,具体分析有规划有选择有组织的将适合并需要集中办公的中介服务机构纳入集中办公范畴。由政府财政支持增设中介服务专门机构办公场所,各中介机构并非全体转移办公,仅需自行选派代表进驻即可,按照不同领域划定办公区域,同类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可以建立“中介服务值班制度”,可以按照次序排列接办中介事项也可以由行政相对人或行政机关自由选定服务机构,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形势,让每一家优质的中介服务机构都可以脱颖而出。由市场监管部门带头联合相关部门充当监督专员,现场坐镇受理接办中介服务机构违规违法投诉举报事宜,将所有受理案件按照具体情况分类,由市场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牵头(参照“仲裁员管理使用模式”),联合相关成员单位形成强大的监管合力,强化行政监管手段和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同时根据中介服务行业特点,实行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以行政权力实施机关为主,进行日常持续性监管。
四、依托多元渠道,服务流程全面公开。
《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于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公开可以更好的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压实主体责任。在公开过程中,逐步探索出更符合县域实际的统一规范口径,包括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资质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委托主体等,对于清单各项事务进一步细化,尤其是收费标准采用市场调控为主,政府指导为辅的模式。依托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平台和政务服务网站等多元化宣传载体,开设“中介服务清单”专栏,实时公布清单实施主体、设定依据、收费标准、举报方式等,面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建立评价体系,实行竞争淘汰模式。
《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鼓励市场化竞争是提升中介服务事项质量的“不二法门”,在服务机构接办每项服务的开始到办结都需要建立评价机制,服务的接受方有权在服务结束时进行服务评价打分,也可以随时提出建议信息,对于中介服务机构的造假、恶意串通等行为可以随时举报。依托“互联网+”技术平台,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并完善中介服务机构评价体系,实行数据资源共享,参照“网店”模式将“好评”与“差评”的决定权交给服务事项接受方,并将最终评价打分结果及排名定期进行公开,针对一定期间内连续评价不合格或者具有严重违法违规情节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淘汰清退处理,面对当前省内并无专项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红黑榜”对相关机构进行“拉黑”处理,以维护良好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